香港演艺学院根据《香港演艺学院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1135章)成立。学院的宗旨是促进和提供表演艺术及相关科艺的训练、教育及研究。
香港演艺学院校董会按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III部第9条成立,是香港演艺学院的管治和行政机构,可行使香港演艺学院条例赋予香港演艺学院(学院)的所有权力,亦须执行该条例委予学院的所有职责。校长须向校董会负责并获委负责学院管理、运作及行政,并须维持学院的学术水平及学生的纪律。
校董会成员包括社会各界贤达及对本港教育、艺术、法律、工商有深切认识的领导人物。此外,政府首长、学院校长及两位被选任的学院教职员,均为校董会成员。校董会全体成员由学院校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