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演藝學院根據《香港演藝學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135章)成立。學院的宗旨是促進和提供表演藝術及相關科藝的訓練、教育及研究。
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按香港演藝學院條例第III部第9條成立,是香港演藝學院的管治和行政機構,可行使香港演藝學院條例賦予香港演藝學院(學院)的所有權力,亦須執行該條例委予學院的所有職責。校長須向校董會負責並獲委負責學院管理、運作及行政,並須維持學院的學術水平及學生的紀律。
校董會成員包括社會各界賢達及對本港教育、藝術、法律、工商有深切認識的領導人物。此外,政府首長、學院校長及兩位被選任的學院教職員,均為校董會成員。校董會全體成員由學院校監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。